人大的监督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权力。这一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人大监督权主要针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在监督的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相应的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这一监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它们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例如每年各级人代会上,政府要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开展的。 三是人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如果这些人员有违法违纪等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撤职等处理。这是基于人大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衍生而来的监督内容。 四是执法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检查可以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总之,人大的监督权是一个广泛而重要的权力体系,对于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