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哪些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它有着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首先是立法权。立法权通俗来讲,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次是决定权。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再者是任免权。任免权就是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最后是监督权。监督权是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