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再审吗?

我之前有个案子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时对判决结果没太在意。现在我仔细看了看,觉得判决有问题。我就想问问,这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还能不能申请再审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怕错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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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以申请再审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简易程序和再审的概念。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它的特点是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能快速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而再审则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意味着,不管案件当初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就有权申请再审。 再审的法定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存在上述这些情形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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