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能否不立案?

我有个案件,上级法院已经指定了管辖法院。但这个管辖法院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立案,我不太明白,既然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这个法院还能不立案吗?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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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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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能否不立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对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意味着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是有法律依据和特定情形的,下级法院应当遵循。 对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被指定的法院是不能不立案的。因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有义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案件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比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即使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也不能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不立案的决定有误,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总之,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通常应立案,但需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当事人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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