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离婚后是有可能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但又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所以有其特殊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是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想要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受胁迫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该协议。 另外,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突然患重病,无法继续照顾孩子,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仅仅是因为一方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利而想要变更,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 总之,离婚后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并非不可以,但要满足法定条件,并且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