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认定事实?
我和别人有一些经济往来,没有书面合同,只有聊天记录。现在对方不承认相关事情了,我想知道这些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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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它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不过,聊天记录要被法院采信并用来认定事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聊天记录要具有真实性。这意味着聊天记录必须是原始的、未经过篡改的。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剪辑、拼接等操作,就很可能不被认可。例如,在法庭上,法官可能会要求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等,以核实其真实性。 其次,聊天记录要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比如在经济纠纷中,聊天记录里要能明确体现出双方关于交易的具体内容、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聊天记录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闲聊,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那它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后,聊天记录还需要具备合法性。收集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果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聊天记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总之,聊天记录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的。但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具体能否被法院采信,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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