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子女可以由双方共同抚养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是我们都很爱孩子,不想让孩子缺失任何一方的陪伴。所以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子女由我们双方共同抚养,不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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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是可以由双方共同抚养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共同抚养指的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这并不意味着双方要像婚姻存续期间那样共同居住生活,而是可以通过协商,以轮流照顾、共同决策等方式来履行抚养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表明,法律充分尊重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只要这种共同抚养的方式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求,约定共同抚养子女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费用分担等内容。这样既能保障子女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也符合法律所倡导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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