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可以写子女名字吗?
家里房子面临拆迁,想把拆迁房写子女名字,但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不知道是不是只要想写就能写,还是得满足一些条件。另外,写子女名字的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等方面也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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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否可以写子女名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看子女与父母是否属于同一户宅基地家庭成员。如果是,父母就可以在办证的时候直接把安置房的所有权给子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对于宅基地及相关房产有共同的权益关系,所以可以直接将拆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子女与父母在同一宅基地上生活,拆迁时获得的安置房就可以直接写子女名字。 反之,如果子女与父母不是同一宅基地家庭的成员,那么父母就无法直接将安置房的所有权给子女,只能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等方式转让给子女,同时还可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过户费用。比如,子女已经独立成家,有了自己单独的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将拆迁房写子女名字。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要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拆迁房过户给子女,就需要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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