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约定?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到底能不能同时在合同里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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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关于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约定,答案是可以同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虽然合同里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但当违约情况发生时,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只能二选一。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过度的利益补偿。违约金和定金的作用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如果允许同时并用,可能会使得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所以,当遇到一方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是主张违约金还是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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