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辞退需要给赔偿金吗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了,最近公司说我不胜任工作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我需不需要给赔偿金啊?我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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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不一定支付赔偿金,但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呢?简单说就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平均水平。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此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业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带有惩罚性质。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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