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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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经济补偿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关于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因为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需要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但要是转正后,情况就不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等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胜任为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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