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时,补偿该怎么算?


当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时,补偿的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合法辞退的情况来说,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年3个月,那么公司应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8个月,也按一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若工作了3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同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比如,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某员工月工资为20000元,在公司工作了15年,那么经济补偿只能按照15000元的标准计算12个月,即180000元。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还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其次,若是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或培训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比如,劳动者工作了2年,正常经济补偿是2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就是4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