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哪些罪名?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三百五十八条到底规定了啥罪名。我平时对法律有点兴趣,之前看到这个条文,但不太清楚具体涉及哪些罪名,所以想弄明白,这一条在实际的案件里是怎么应用的,涉及这些罪名的话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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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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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多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罪名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首先是组织卖淫罪,这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多人”通常指三人以上。简单来说,就是有人把一些人组织起来,让他们去进行卖淫,自己从中获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愿不愿意,通过威胁、打骂等方式让别人去卖淫。该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犯罪。比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寻找、介绍愿意卖淫的人,或者把这些人送到卖淫场所等行为。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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