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哪些医疗损害条文?

我之前在医院治疗时出了点状况,怀疑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现在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医疗损害的条文规定,看看我的情况符不符合相关情形,能不能维护自己权益,这些条文具体是怎么说的,对患者有哪些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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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涉及到医疗损害相关的规定。 首先是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在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把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医生要把病情和治疗方案等情况清楚地告诉患者,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医疗机构要负责。例如,医生没有告知患者某种治疗可能存在的严重副作用,患者接受治疗后出现了这些副作用,医疗机构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要求,医生要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来进行治疗,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导致患者受损,医疗机构要赔偿。比如,在当地医疗水平已经能够准确诊断某种疾病的情况下,医生却误诊了,从而延误了患者的治疗,那么医疗机构要为此负责。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一条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在这几种情况下,不用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例如,医院如果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一旦患者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关于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赔偿规定,患者可以选择向不同的责任主体要求赔偿。比如,患者因为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受到损害,既可以找医疗器械的生产者,也可以找使用该器械的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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