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事故有时效吗?
我想了解一下医疗事故时效方面的问题。前段时间家里有人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想维权,但又担心时间过去这么久了会不会已经过了时效。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对于医疗事故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是多久,有什么特殊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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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医疗事故是有时效限制的。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胜诉权的一种制度。在医疗事故领域,它规定了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等权利的时间范围。 一般情况下,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三年时间,是为了给患者足够时间去收集医疗事故相关证据,比如病历、诊断报告等,也让患者有时间去平复身心创伤,了解整个事情经过,从而能在合理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患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昏迷等无法主张权利的状态,那么时效期间自其恢复意识之日起计算。 同时要注意,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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