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包括哪些?

我在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有问题,导致我的病情加重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医疗损害的责任人都有谁,这样我才能确定该找谁来承担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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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包含多种主体。首先是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比如医生误诊、护士拿错药等情况,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要为此负责。因为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其次是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例如,如果患者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导致身体受损,那么医疗器械的生产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输入了不合格的血液,血液提供机构则要担责。 此外,若存在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有过错的情况,也可能成为责任人。比如销售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导致药品变质,从而使患者受到损害,此时销售者也需要承担责任。总体而言,确定医疗损害责任人需要结合具体的损害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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