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我前段时间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效果不太理想,我怀疑医院有责任。但听说民法典里规定了一些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情况,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些情形,好判断医院在我的事情上是否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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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作出了规定。这能让大家明白,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虽然给患者进行了医疗行为,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比如,医生明确告知患者要按时服药、定期复查,但患者不遵守,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不过,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医院在告知过程中存在不清晰等过错,还是要担责的。 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当患者生命垂危时,时间紧迫,医生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只要医生按照合理的诊疗规范进行了救治,即便最终患者的病情没有好转甚至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不用担责。例如,在突发的重大事故现场,医生对危重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受当时条件限制可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但只要尽到了合理义务,就无需担责。 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在特定时期,可能存在一些疾病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准确诊断或有效治疗。如果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进行了努力,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对于一些罕见病,在医学研究尚未完全掌握其发病机制和治疗方法时,医院尽力进行了诊疗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就属于这种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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