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形下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进而造成患者损害。这就是说,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正常水平的医务人员能做到的诊疗操作,如果该医院的医务人员没做到,导致患者受损,医院就要负责。比如,某种疾病按照当时医疗水平有明确的诊断流程和治疗方案,但医生没有遵循,致使患者病情延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各种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准则。一旦医院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要对患者损害负责。例如违反手术操作规程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再者,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得当起着关键作用。医院如果故意隐藏或不提供相关病历,会使患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情况下就会被推定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最后,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必须真实完整,如果医院对病历进行这些不当操作,就严重破坏了医疗行为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同样会被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相关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当时医疗水平应该达到的诊断、治疗等方面的行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