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不太对,导致我的病情好像更严重了。我怀疑这可能属于医疗损害,但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医疗损害是怎么说的。我想知道医院和医生在什么情况下算医疗损害,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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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编。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院或者医生在给患者看病的过程中,因为犯错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负责。比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或者开错药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直接就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是为了保护患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患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便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之,《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的规定,既保障了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时能够获得合理赔偿,也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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