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涉及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此类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对“强奸后迫使卖淫”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做了解释。“强奸后迫使卖淫”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二者无联系,则分别定罪,实行并罚。而“情节特别严重”,在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主要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恶劣等情况;在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 还有,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第二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关概念: 组织卖淫罪: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强迫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