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主张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履行定金条款?


在探讨是否可以主张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履行定金条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违约金和定金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作用主要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定金则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主张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履行定金条款。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导致双方利益失衡。违约金和定金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如果允许守约方同时主张,可能会使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10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乙违约了,此时甲只能选择要么要求乙支付10万元违约金,要么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而不能既要求乙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又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后,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定金数额,你在选择定金条款后,还可以就超出部分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总之,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时,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履行定金条款,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