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过了十年还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我发现对方在十年前和我婚姻存续期间重婚了,当时没追究。现在想让对方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还行不行,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这过了这么久还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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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重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精神损害赔偿呢,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到伤害,侵权方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就你所说的情况,已经过了十年。如果从你知道对方重婚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那么在法律上就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你在这期间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对方曾经同意赔偿等,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中止等情形。中断的话,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在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况,对方可能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一旦法院认定诉讼时效经过,你的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那么你还是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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