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破产重整阶段能否申报债权?
我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我作为债权人还没申报债权。我不太清楚在这个阶段还能不能申报债权,要是不能申报,我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破产重整阶段申报债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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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破产重整阶段是可以申报债权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破产重整和债权申报。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而债权申报则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重整阶段,债权申报是重要的一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一个债权申报期限,这个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便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也不意味着就失去了申报的权利。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所以,在破产重整阶段,债权人是能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及时关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积极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注意可能面临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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