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结算后能否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

我有个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结算了,但施工方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我想知道,在工程已经结算之后,我还能不能向施工方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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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违约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结算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概念。逾期完工违约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从而需要向发包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这是为了约束施工方按时完成工程,保障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施工方逾期完工,就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发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就包括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在建设工程结算之后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方逾期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金额等有具体规定,那么发包方在结算后主张违约金是有合同依据的。即使工程已经结算,结算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发包方放弃了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除非在结算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否则发包方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 另外,发包方需要注意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发包方应当在知道施工方逾期完工给自己造成损失之日起三年内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否则可能会面临诉讼时效经过而败诉的风险。 如果施工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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