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利息和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里提到了利息和违约金,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比如什么时候会产生利息,违约金的比例一般是多少,这些在法律上有啥标准吗?我想了解清楚,免得以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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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因一方占用另一方资金而产生的费用,有点像我们去银行存钱能拿到利息,只不过这里是资金被占用方获得补偿。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笔钱,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 对于建设工程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而违约金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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