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收款项是否能包含在销售额中?

我在做销售业务时,涉及到一些代收款项。不太清楚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这些代收款项能不能算进去。如果算进去,可能会影响纳税额度;不算进去,又不确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代收款项包含在销售额中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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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代收款项是否能包含在销售额中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表明一般情况下,代收款项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代收款项是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的。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给国家的,本质上并非销售方的收入,所以不应计入销售额。还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这种情况下,代垫运输费用只是销售方帮购买方垫付的款项,最终还是由购买方承担,因此也不应包含在销售额中。另外,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纳入销售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这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明确了代收款项在特定情形下可不并入销售额。 所以,判断代收款项能否包含在销售额中,关键在于代收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代收款项,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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