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新证据,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

我有一起案件的新证据,想让案件重新审查,但不清楚在法律上哪些机关有权力依据新证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些机关,以及它们提起审判监督的相关规定,这样我才能知道该向哪里提供新证据,推动案件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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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当出现新证据时,以下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 首先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这意味着,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存在问题,可将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错误,可通过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方式来纠正。 最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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