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我之前参与了一个民事案件,现在对生效的判决结果存疑,觉得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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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目的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司法的公正。它并非一审、二审程序的延续,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环节。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起主体方面**: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提起再审;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申请再审。例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存在错误方面**: 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才可能引发再审。比如,原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后来被证实是虚假的,这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款,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时间要求方面**: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法定抗诉事由,随时可提起。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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