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是否能作为要约?
我最近在看房子,看到很多商品房的广告很吸引人。广告里承诺了很多配套设施和优惠条件,但又担心这些只是宣传噱头。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商品房广告能不能算作要约呢?如果最后没兑现,能不能追究开发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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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商品房广告能否作为要约,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要约。要约简单来讲,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意思表示,而且这个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广告大多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常见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大部分商品房广告只是对房屋进行一般性的宣传、描述,比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这类表述比较笼统,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就不能构成要约。 然而,如果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视为要约。这些条件包括:一是说明和允诺是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二是内容具体确定;三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例如,广告中明确表示小区会配备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并且这些设施的配备对房屋价格有较大影响,那么这个广告就可能构成要约。一旦购房者基于这个广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有义务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判断商品房广告是否能作为要约,关键要看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约的条件。购房者在面对商品房广告时,要仔细甄别,对于重要的内容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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