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能将奖励给职工的车要回?


在探讨公司能否将奖励给职工的车要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奖励”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当公司将车辆奖励给职工时,通常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如果车辆已经完成交付,即职工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车辆,而且没有特殊约定,公司是不能随意要回车辆的。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在交付后就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职工名下,公司原则上就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公司可能有权要回车辆。比如,公司与职工之间存在附条件的赠与约定。假设公司在奖励车辆时明确表示,职工需要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定年限,如果职工在规定年限内离职,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违反了约定的条件,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并要回车辆。 另外,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赠与车辆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公司也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例如,公司错误地认为职工达到了奖励标准而赠与车辆,后来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如果公司要将奖励给职工的车要回,需要看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职工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并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