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逃逸的,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近遇到一个危险驾驶逃逸的案例,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具体就是逃逸行为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在适用该法条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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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逃逸的情况,可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危险驾驶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即自愿如实供述、承认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就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 例如,在一些危险驾驶逃逸案件中,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逃逸行为以及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法院在判决时就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从宽处理,但对于危险驾驶罪逃逸本身的定罪量刑,还需要根据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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