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单位领导,单位可以起诉吗?


在探讨诽谤单位领导时单位是否可以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对于自然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当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去起诉。 而单位是否可以就诽谤单位领导这一行为起诉,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单位领导虽然属于单位的一员,但领导个人的名誉权和单位的名誉权是相互独立的。诽谤单位领导主要侵害的是领导个人的名誉权,通常情况下,起诉的主体应该是被诽谤的领导本人。因为只有权利被侵害的主体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去主张权利。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诽谤单位领导的行为同时对单位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比如诽谤内容导致公众对单位的信誉、形象产生负面看法,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等,此时单位基于自身名誉权受到侵害,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单位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当它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诽谤单位领导,起诉主体为领导本人;只有当诽谤行为同时损害单位名誉时,单位才可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