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要直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很突然,也不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能不能因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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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能否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这并不是公司随意判定的,需要有客观的证据和合理的考核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公司不能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必须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能力;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让劳动者在更适合的岗位上发挥作用。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就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公司不能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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