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房子有份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我们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但是购房合同上只有他的名字。我想知道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我对这套房子有没有份呢?我需要争取自己的权益,但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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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时,判断对房子是否有份,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便购房合同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离婚时另一方对房子是有份的,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 然而,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也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这套房子一般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协议离婚时通常对该房子没有份额。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法律规定,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判断对房子是否有份,要综合考虑房子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如果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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