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承揽人能否拒绝交付产品?
我是做加工业务的,和定作人签了合同帮他加工产品。现在产品做好了,但定作人没按合同时间支付加工款。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拒绝把加工好的产品交付给定作人,这样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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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的情况下,承揽人通常是可以拒绝交付产品的,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依据和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涉及到“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就是债权人,定作人是债务人,承揽人按照合同完成加工任务后占有加工好的产品,如果定作人不按时支付加工款,就触发了留置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文明确赋予了承揽人在定作人未支付款项时拒绝交付产品的权利。 不过,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明确约定了无论定作人是否按时付款,承揽人都不能拒绝交付产品,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或拒绝交付。二是要妥善保管留置的产品。承揽人留置产品后,有义务妥善保管该产品,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产品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留置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和限度。承揽人留置产品后,应当给定作人一定的合理期限来支付款项。如果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时,承揽人一般可以拒绝交付产品,但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正确行使权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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