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的前科人员能减刑吗


被判处拘役且有前科的人,也是有可能减刑的。 首先解释一下减刑,简单来说,减刑就是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为他们在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或者有立功等情况,而适当减少他们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这表明,法律并没有因为罪犯有前科就剥夺其减刑的权利,关键还是看在本次服刑期间的表现。 比如,在服刑过程中,积极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些行动展现出真诚的悔悟,那么就可能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从而获得减刑机会。又或者,如果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比如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那也是可以减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说明减刑不是自己说了算,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总之,虽然有拘役前科,但只要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然有机会获得减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即便获得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有最低限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