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可以出质的权利是财产权吗?
我有一些著作权,想把其中的某些权利出质来获取资金。但不太清楚著作权里能用来出质的到底是不是只有财产权。我就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来看,是不是只有财产权才能出质,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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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著作权中可以出质的权利是否为财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也被称为精神权利,主要是与作者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的权利,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专属于作者本人的,不能通过合同等方式让渡给他人。 而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并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或者出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这里明确指出了可以出质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没有赋予著作人身权可以进行交易的属性,这就进一步说明了著作人身权不能用于出质。因为人身权与作者的个人身份不可分离,出质人身权会违背其本质属性。 所以,著作权中可以出质的权利是财产权。著作权人在出质财产权时,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既保障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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