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可能表现为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又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又到新单位工作等。 认定双重劳动关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从主体方面来看,要存在一个劳动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也得是合法的用工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从劳动行为方面判断。劳动者要为每个用人单位都提供了实际的劳动。比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工作,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并且这种劳动是具有有偿性的,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再者是从从属性方面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经济上的从属性则是指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来维持生活。 在法律依据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双重劳动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