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协调是否可以离婚?


在法律层面,夫妻生活不协调是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但能否成功离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的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这种方式下,只要双方自愿,对于离婚原因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所以夫妻生活不协调当然可以成为双方协议离婚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夫妻生活不协调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但单纯以此为由,并不必然能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因为夫妻生活不协调,导致双方长期争吵、分居,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总之,夫妻生活不协调可以作为离婚的一个因素,但最终能否离婚,要根据选择的离婚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