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法院能不能撤案?
我涉及到一个留置案件,现在情况有些变化,不知道法院对于留置案件有没有权力撤案,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撤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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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留置”和“撤案”的概念。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将其留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的一项措施。撤案则是指司法机关终止对案件的追诉。 在我国,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采取,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之后案件才会到法院审判阶段。 对于法院能否撤案,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法院是有权力作出终止审理等类似撤案效果的决定的。 另外,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等情况,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也会准许撤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案件的撤销。不过,如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又重新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留置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案或者作出类似撤案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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