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能找到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有多种方式来尝试找到被告人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这是确保被告人知晓诉讼情况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直接送达就是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运用多种送达方式来让被告人知晓诉讼相关事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找到”被告人。当然,如果被告人故意躲避,可能会给送达带来一定困难,但法院也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