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还没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讨论,法院就要直接裁定了。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到底能不能径行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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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分配裁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基本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它是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组织形式。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则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具体计划,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其中,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 该法第六十五条又明确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未通过,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径行裁定的。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同时也要保证破产程序的效率。如果在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作出裁定。 然而,法院的裁定也并非随意作出。法院需要审查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是能够径行裁定的,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并且债权人也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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