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可以撤销已生效判决吗?


在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能否撤销已生效判决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然而,已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既判力意味着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执行力则表明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比如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无偿处分财产、不合理交易等行为,而不是直接针对已生效判决。要撤销已生效判决,通常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一般不能直接撤销已生效判决。如果债权人认为已生效判决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且判决存在错误等法定情形,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内得到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