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未破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债务吗?


在公司停业但未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的基本责任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并且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通常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就仅限于出资额,公司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己承担。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债务。比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了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停业未破产时,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债务,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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