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之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股东?


在探讨重整之后债权人可否起诉股东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司重整,是指当公司出现了困境但还有挽救的可能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进行重新整顿,以恢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公司重整后,如果公司仍然存在,债权人应当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起诉股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股东的。比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那么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重整之后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股东,但在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股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