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是否能缺席判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死亡能否缺席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然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有机会进行辩护等,法院是需要被告人到庭参与诉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表明,在通常情形下,当被告人死亡时,刑事诉讼程序往往会因该条规定而停止。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人一旦死亡,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就不存在了。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但这里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况,并非死亡情况。不过,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即便被告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财产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不会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对其定罪量刑的缺席判决。但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等特殊程序时,可能会有在被告人死亡后继续进行相关审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