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一种是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这就好比老师让学生到办公室谈话,学生不来,老师就派人把学生“请”过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第二种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外面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处理,但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满足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三种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就像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受到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四种是拘留。拘留一般指的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先把他拘留起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几种情形。 第五种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