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否能参与分配?


在法律领域,以物抵债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特定的财物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不用还钱,而是用物品等资产来偿还债务。那么以物抵债能否参与分配,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并经过法院认可,那么该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内容获得相应的抵债物,参与到分配过程中。比如,在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多个债权人都在争取分配,其中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这个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获得抵债物的方式参与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的,且尚未履行完毕,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协议。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债权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与债权人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但还未完成交付,此时管理人会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等因素来决定协议的履行情况。 此外,如果以物抵债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以物抵债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