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责任呢?
在实际生活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我想了解清楚,从法律角度看,医患双方能不能事先就医疗纠纷约定违约责任,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或者不可以约定,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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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约定违约责任的。这是因为医疗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这属于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并非违约责任。 从法律概念来讲,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比如在普通的买卖合同中,一方未按约定提供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就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手术中因疏忽导致患者出现新的伤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当把医疗行为看作是契约关系时,在特定情形下,患者可以以医疗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与单纯约定违约责任有所不同,更多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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