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吸收近亲属的资金能否扣减?
我涉及一起案件,我吸收了近亲属的资金。现在面临资金认定的问题,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我吸收近亲属的这些资金能不能从总吸收资金里扣减,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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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被告人吸收近亲属的资金能否扣减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非法集资类犯罪通常涉及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近亲属在社会关系中具有特殊性,与不特定对象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果仅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当被告人吸收近亲属资金时,如果这些资金的吸收是基于亲情关系,并非通过公开宣传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方式,并且没有将这种吸收行为扩展到近亲属之外的不特定人群,那么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通常会考虑将这部分资金予以扣减。因为这部分资金的吸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中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 然而,如果被告人以吸收近亲属资金为幌子,实际上是通过近亲属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进行资金吸收,或者利用近亲属的人脉和渠道扩大资金吸收范围,那么这部分资金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扣减。因为此时其行为本质上已经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应该将其纳入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 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吸收资金的方式、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近亲属在资金吸收过程中的作用等,来判断是否扣减被告人吸收近亲属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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